【内涵】我国现行法对于事不再理的规定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我现行法律对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是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对于何为一事即如何判断重复起诉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